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2〕01号)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2〕01号)
在2021年省局组织的省级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销售的黄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5140287;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力销售的辣椒,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5140726;东平县亚宁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5140764;泰安市泰山区五马市场夏崇灯销售的辣椒(尖椒),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1544006;东平县张龙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15140791;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海元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15140742。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二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销售的黄瓜(购进日期:2021-10-11)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kg,实测值0.56㎎/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在法定时限内向省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国家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68㎎/kg,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1月4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鲁泰市监检结通〔2021〕101号)、检验报告(№:2021S1000473),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鲁泰市监责改〔2021〕262号)。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黄瓜。要求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黄瓜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
(三)调查处置情况。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67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2.67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2022〕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润悦生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黄瓜情况通报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力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8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力T23(以下简称当事人)抽取的辣椒,2021年11月2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调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辣椒3千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997.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岱市监处罚〔2021〕L2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东平县亚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滨河街的东平县亚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5140764),2021年11月0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调查处置情况。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香蕉。经查,此批次香蕉约有8千克,为每千克5.72元,抽样数量2.12千克,该批香蕉已销售完毕。我局已对东平县亚宁超市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整改。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泰安市泰山区五马市场夏崇灯销售的辣椒(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泰山区五马市场夏崇灯(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辣椒(尖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1544006),2021年11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2月2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泰安市泰山区岱庙五马市场北蔬菜28号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三)调查处置情况。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辣椒(尖椒),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辣椒(尖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留存。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辣椒(尖椒)的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查,该批尖椒是于2021年11月24日从泰安市泰山区泰李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10千克,每千克购进价格7.6元,共计购货款为76元人民币,至2021年12月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销售价格为每千克10元人民币,共计销售价款100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尖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中规定和依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泰山市监罚字〔2022〕0016。目前案件已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在购入辣椒(尖椒)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下一步将加强管理培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东平县张龙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稻香街700号联通公司东邻的东平县张龙蔬菜批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5140791),2021年11月0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调查处置情况。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豇豆。经查,此批次豇豆约有14千克,为每千克2.25元,抽样数量2.7千克,该批豇豆已销售完毕。我局已对东平县张龙蔬菜批发店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整改。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海元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8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海元 T24(以下简称当事人)抽取的茄子,2021年11月2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调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茄子5千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99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岱市监处罚〔2021〕L2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