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6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6号)
一、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生产鸡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062,生产日期:2021-08-03;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21A16090)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精调味料1300袋,共计590.2公斤,货值6617.1元;已销售1158袋,共计525.73公斤;库存(未销售)142袋,共计64.47公斤;召回1046袋,共计474.88公斤;封存1188袋,共计539.35公斤。
当事人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5.8元(大写:壹仟零柒拾伍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323.42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叁元肆角贰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鸡精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造成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换料的时候,前面低谷氨酸钠鸡味鲜精的尾料没有清理干净,混到了后面生产的涉案批次鸡精调味料中。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味精(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137,生产日期:2021-05-14;规格型号:2.5千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荥经县王廷江调味品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2625)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味精20袋,共计50公斤,货值330元;已销售20袋,共计50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市管理委员会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大写:叁佰叁拾元);
2.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味精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是搅拌不均匀。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做好材料搅拌均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