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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2-03-16 15:39: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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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我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期间查获有关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立案调查,并按照工作规程开展核查处置。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有关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新区农贸市场顾建洪,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浔新区农贸市场蔬菜行业29号。

2022年2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10900848 ),当事人经营的姜被检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姜等风险控制措施。

2、当事人:南浔永明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万顺路新区农贸市场17号。

2022年2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10900840),当事人经营的白皮花生米被检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白皮花生米等风险控制措施。

3、当事人:南浔双林孙记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花城村莫蓉农贸市场内。

2022年3月1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02275),当事人经营的年糕的问题项目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本局已对当事人通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使用该批次年糕等风险控制措施。

4、当事人:南浔双林孟明副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内。

2022年2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892200000153),当事人经营的榨菜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榨菜等风险控制措施。

5、当事人:南浔双林朱记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内。

2022年2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89220000013),当事人经营的榨菜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榨菜等风险控制措施。

6、当事人:南浔双林广朋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196号。

2022年2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892200000154),当事人经营的酱黄瓜检出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苯甲酸、脱氢乙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酱黄瓜等风险控制措施。

7、当事人:湖州隆达酒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

2022年3月1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20220110),当事人经营的糟烧的问题项目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本局已对当事人通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使用该批次糟烧等风险控制措施。

8、当事人:南浔双林许杰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63号-5。

2022年3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10902880F),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的问题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通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使用该批次黑芝麻等风险控制措施。

9、当事人:南浔双林程氏副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内T193号摊位。

2022年3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10902881),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黑芝麻等风险控制措施。

10、当事人:南浔金煜粮油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92号(自主申报)。

2022年3月0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10902882),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检出酸价

(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黑芝麻等风险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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