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3期,总第57期)。其中关于不合格食品(芒果干)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市抽 | 食品 | XC21440106596147530 | 食安2021-11-2478 | 芒果干 | 吴文宇 |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农贸市场自编C02号 | 2021-09-02 | 钠 | 2021年11月0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农贸市场自编C02号吴文宇经营的档口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九制陈皮(生产日期:2021/10/19)10罐、芒果干(生产日期:2021.09.02)8包。2021年12月0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0:食安2021-11-2478/N0:食安2021-11-2479)送达当事人。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为案由,对当事人吴文宇进行立案调查。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 我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至目前为止未收到食用上述食品出现的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23号 |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将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下架处理,并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 | 流通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