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3期,总第57期)。其中关于不合格食品(鲈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65465 | 01XS2109SCP133F | 鲈鱼 | 柯亚旺 |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农贸市场鱼档2号 | 2021-09-26 | 恩诺沙星 | 2021年9月26日,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农贸市场鱼档2号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鲈鱼1.98kg。2021年10月18日,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0:01XS2109SCP133F)送达当事人。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以“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案由,对当事人柯亚旺进行立案调查。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 当事人柯亚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合计:人民币5100.00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882号 | 当事人已将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下架处理,并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 | 流通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