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3期,总第57期)。其中关于不合格食品(淡水鲈)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区抽 | 食品 | NCP21440106606410948 | 食安2021-11-1220 | 淡水鲈 |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湛宗水产品档 | 广州市荔湾区从桂路21号A区首层A区(1)76号 | 2021-11-03 | 恩诺沙星 | 经查明: 1.违法主体的认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PK9G31),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质。 2. 2021年11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淡水鲈鱼”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淡水鲈鱼”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1-11-1220)。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2021年12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淡水鲈鱼”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淡水鲈鱼”为不合格食品。 3.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只能提供1张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电子版打印件及1张该批次“淡水鲈鱼”(没有供货者签名或盖章)的送货单外,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材料。 4. 当事人自称于2021年11月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A区首层A区(1)76号购进该涉案“淡水鲈鱼”28.2斤,进货价13.5元/斤,销售价18元/斤,货值金额为507.6元。2021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批次的“淡水鲈鱼”,经询问当事人,除抽样的5.2斤淡水鲈鱼外,其余全部以18元/斤的价格当天售卖完毕,违法所得103.5元。 | 已全部销售并张贴召回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5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2103.50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017号 | 可能是由于生产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理解不到位,或工艺不完善导致在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严格筛选供应商。 | 流通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