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号),涉及天津市河东区泰昌海江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据通告,天津市河东区泰昌海江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DC21120102111334562,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4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7元/千克的进价,购进5千克芹菜,2.1千克出售给检验机构,2.9千克当事人自己食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元。2022年1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上罚〔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