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据通告,在2021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11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花生酱)”(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9847758)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花生酱)”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24日,市局向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114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8日,市局向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进行生产,仓库内未发现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没款共计527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112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前已停止生产,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