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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18家餐饮门店涉食品安全问题被通报

2022-01-29 10:44: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据通报,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汇铭嘉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锦秀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锦秀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三、北京福缘阁香小吃店(旋转小火锅)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未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李记正味香熟食店(北京李记正味香熟食店)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刁窝清泉民俗餐厅(北京刁窝清泉民俗餐厅)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百福农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福农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福满鸭小吃店(北京福满鸭小吃店)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立平林小吃店(北京立平林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洪艳盛日小吃店(北京洪艳盛日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鱼咕嘟餐饮店(八婶肉龙)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瑞蚨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蚨春)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十二、北京碧霞晶晶饭店(北京碧霞晶晶饭店)

当事人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萨尔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马拉面)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红辉顺达馒头店(馒头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萌娃家面食店(北京萌娃家面食店)

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馨天餐饮有限公司(N多寿司)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久艳福餐饮有限公司(久艳福)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北京万金长熟食店(熟食)

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来源:平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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