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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检不合格 湖北省鄂州市安王水业有限公司被罚款66000元

2022-01-27 18:5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7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鄂州市监抽告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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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监抽告字(2022)3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鄂州市安王水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2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5204)。2021年10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1GC04749),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8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所生产的纯净水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在上述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11月30日在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部抽查了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生产的桶装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482030618)。2021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2202113086),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收回产品,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2202113086)后,对2021年9月15日生产的纯净水实施召回。2021年12月1日至6日,当事人将该批次25桶纯净水自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部运回并销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2、罚款66000元。

罚没款合计66073.5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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