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7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涉及我区6批不合格产品信息,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
1.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10月1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岸区本厨餐饮店使用的“白色菜碗(自行消毒) 、小凹盘(自行消毒)、小菜碗(自行消毒)、小白盆(自行消毒)”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湖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单位,该单位未提出异议。
2.根据.2021年湖北武汉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10月1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岸区晴雯餐饮店使用的“扇形盘(自行消毒)、大圆盘(自行消毒)”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湖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单位,该单位未提出异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武汉市江岸区本厨餐饮店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每天对餐具进行消毒,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2.武汉市江岸区晴雯餐饮店表示将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并严格对餐具进行消毒,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武汉市江岸区本厨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湖所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当场处罚并责令整改。
2.武汉市江岸区晴雯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湖所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当场处罚并责令整改。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以上单位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