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据通报,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京凯兴达通信设备经营部(北京京凯兴达通信设备经营部)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品味香小吃店(北京品味香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青山绿水缘餐厅(北京青山绿水缘餐厅)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洣多多熟食店(洣多多熟食)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韭兰居食品有限公司(炒酸奶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六、北京云鼎兴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老马拉面)
当事人凉菜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轩辕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王伏伏小吃店(烧饼店)
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华平宇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莱士迎宾桥店)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要求继续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线上经营。
十、北京群华小吃店(二园早点)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夏青芳食品经营部(老夏蛋糕房)
当事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等相关凭证信息不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裕利兴驴肉馆(驴肉馆)
当事人未维护清理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十三、北京福必来商贸中心(北京福必来商贸中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十四、北京安建东馒头店(北京安建东馒头店)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梁记新雅小吃店(北京梁记新雅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上营迎春饭庄(北京上营迎春饭庄)
当事人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