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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2021年第15期)

2021-12-31 16:3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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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5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江多跃蔬菜店经营不合格上海青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毒死蝉项目。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10公斤,货值6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当事人只是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722号。

南京市江宁区长利豆腐店经营不合格卤水豆腐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8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72.24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商加工过程中添加,当事人只是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654号。

江宁区黎的家食品店经营不合格鲜鸡蛋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8公斤,货值333元,已销售18公斤,货值414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加工过程中添加,当事人只是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采购涉案货物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595号。

南京市江宁区周玉姐水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桔子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丙溴磷。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39.6元,已销售6公斤,货值39.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652号。

南京市江宁区财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梭子蟹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8公斤,货值640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64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江宁区浩记海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虾蛄、梭子蟹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该批次虾蛄、梭子蟹销售价格120、92元/公斤,已分别销售1.41公斤、8公斤。经计算,本案货值为905.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726号。

南京市江宁区骏杨农产品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生姜和韭菜处置情况。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该经营户经营生姜7公斤,货值98元,已销售7公斤,货值98元。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该经营户经营韭菜6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6公斤,货值3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61号。

南京市江宁区潘二炒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湖北二阳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椒香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10盒,共计63公斤,货值1155元;已销售12盒,共计3.6公斤。未召回原因:时间间隔久,无法召回。剩余产品已返厂退货处理。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方面的,当事人为销售单位,无法掌控产品质量。经查,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票据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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