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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浓香酱油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27 15:04: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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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1号)。

据公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2号),涉及成都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四川三明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592,生产日期:2021-07-06;规格型号:16.8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1117)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水428桶,共计7190.4公斤,货值792.5元;已销售428桶,共计7190.4公斤;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公斤;封存0桶,共计0公斤。

当事人四川三明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792.5元(大写:柒佰玖拾贰元伍角);

2.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

罚没款合计:30792.5元(大写:叁万零柒佰玖拾贰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包装饮用水由当事人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消毒液的消毒效果会随着时间逐渐减弱,且工作人员没有按时补充消毒液,造成了部分空桶没有消毒彻底,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组织员工对车间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更换前置过滤器中的PP棉滤芯;对水处理设备进行冲洗和清毒;更换冲洗设备上漏水的管线;更换空气精密滤芯;更换上盖机的风送管道;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州市香花醋厂生产浓香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浓香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697,生产日期:2020-11-28;规格型号:1.8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0987)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浓香酱油生产70瓶,共计126公斤,货值615.3元;已销售70瓶,共计126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召回60瓶,共计108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召回的产品已全部销毁)。

当事人彭州市香花醋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90元(大写:壹佰肆拾叁元玖角零分);

2.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浓香酱油由当事人生产,因管道清洗消毒不到位,冲洗管线时没有进行多次冲洗,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鑫鸿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窝油(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窝油(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406,生产日期:2021-06-21;规格型号:468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0158)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窝油(酿造酱油)35瓶,共计14.04公斤,货值280元(其中,有5瓶用于自检);销售30瓶,共计8.424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鑫鸿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5100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大写:伍拾肆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窝油(酿造酱油)由当事人生产,因灭菌刚开始时管道前端里的部分产品在有可能没有达到要求的灭菌温度就通过灭菌管道进入灌装机,导致前端部分产品灭菌不彻底,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生产部在生产前进行设备预热,要在温度达到85℃时才能开始产品通过管道实施灭菌,并要求现场品控在每次灭菌前对温度计进行校准,保证每一滴产品都灭菌彻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生产流程再次进行梳理,将问题分析给操作、管理人员,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双流区协和南湖巴蜀大当家火锅店经营的老豆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豆腐(自制)(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2255,购进日期:2021-08-10;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1886)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老豆腐(自制)10公斤,货值16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封存0公斤。

当事人双流区协和南湖巴蜀大当家火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 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老豆腐(自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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