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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豆芽等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22 14:27: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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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号)

在2021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08月30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213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3kg,本局抽样2.56kg,其余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国际农贸城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的牛蛙(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活);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53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牛蛙不合格15kg,本局抽样3.3kg,其余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国际农贸城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今日起点餐饮服务馆于2021年9月3日自制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533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日期:2021年9月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2021年9月28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1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售的食品、使用的面粉、泡打粉、食用油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问题,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使用无铝泡打粉。2021年9月4日被抽检的油条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2021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好事多生鲜超市于2021年8月25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487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好事多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24日所购进的香蕉共计5kg,本局抽样1.5kg,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福隆食品超市于2021年8月25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489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福隆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24日所购进的香蕉共计5kg,本局抽样1.5kg,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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