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2021年遂昌县食品安全检测情况通报(第14期),涉及我县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浙江盛华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华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3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大柘镇大凤山27号对浙江盛华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华米酒(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416)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人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浙江盛华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2021〕2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盛华米酒60袋、罚款1083元的处罚。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