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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益物联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1-12-21 16:10:05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康益物联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奉市监处罚〔2021〕794号;

案件名称:康益物联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康益物联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曾红卫;

主要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与奉化区万达广场签订合同,约定从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由当事人在万达广场区域内放置六台自助口罩销售机销售口罩。当事人最初通过以上六台机器销售医用口罩,当事人在机器正面印有“医用灭菌口罩优惠价9.9元/包(10个)”,机器正面的液晶显示屏上显示“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机器内放置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后于2021年4月1日起当事人通过上述机器改售一次性防护口罩,而当事人未能及时将机器外观上的宣传用语进行更换,仍然以医疗口罩进行宣传销售,对机器上销售二唯码扫描后显示也是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上述行为在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情况。至案发止,因当事人公司管理人员更换,无法获得口罩销售准确数据,当事人以销售医用口罩为名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经营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清。

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接受调查前对六台自助销售机的宣传内容进行整改,并对手机支付后台也进行修改,将涉及到“医用灭菌口罩、一次性医疗口罩”的所有信息修改为一次性防护口罩。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当事人已整改违法宣传内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时间3-6个月),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2-14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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