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期)。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期)
抽样编号为NCP21330329305030390(嫩姜)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8月2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利民农贸市场齐昌盛蔬菜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嫩姜食用农产品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133032930503039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妻子陶美映签字确认,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8月2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利民农贸市场齐昌盛蔬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嫩姜食用农产品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铅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83,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8月25日从利民农贸市场提篮小卖的一个老农民那里购进嫩姜10斤(没有索要相关票据),购进价格每斤3.8元,销售价格每斤5元。购进嫩姜后,当事人未在嫩姜外观上发现异常,也未在嫩姜上添加其他物质。该批次嫩姜已全部销售完,涉案嫩姜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经2021年10月8日对齐昌盛询问调查,齐昌盛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案件性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共计3050元(大写:三千零伍拾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