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韭菜,现将抽样编号为SC21330900300832614的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中欣北路7、9、11、13号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朱家尖直供店经营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