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
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C21120119114432002)、《检验报告》(NO:LJZD0921029),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于2021年9月1日购进并销售的海蟹,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海水蟹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海蟹。现查明,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2021年9月1日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海蟹20斤,其中抽检用去5斤,剩余15斤均已售出。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已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海蟹进行召回,由于涉案产品已售出且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蓟州区超宇饭店(潘超宇)销售镉项目超标的海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9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蓟市监处罚〔2021〕1101号。
此外,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