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鸿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经营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鸿乐牌九制梅肉(抽样单编号:N0:A1B907083A1F6124344,加工日期:2021-01-01,抽样数量:7袋),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分装)经营鸿乐牌九制梅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50002.76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安全。杜绝以后出现类似事件。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