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9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5号),涉及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生产的黄酒。对其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生产的黄酒(生产日期:2021-01-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29日向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100001241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黄酒。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黄酒是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于2021年01月20日生产的,共1000KG。该批次黄酒已经全部销售完。厂家已启动了召回程序。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0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甘〔2021〕28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00元。2、罚款5080.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8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