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现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将意见电子版通过邮箱反馈(邮箱:lzzfgjjyjzj@163.com,联系人:陆镇海,电话:2839969),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6日
(网络传输)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中关于“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将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人通过一手房买卖交易形式购买住房,并使用自有资金(未办理按揭贷款)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不再受理其就该笔住房消费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暂停受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已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暂停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暂停受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含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四、联合住建部门建立贷款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进度等情况,在个贷投放节点上实施差别化调节。
以上政策,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其中,第二条至第三条为临时措施,如有调整,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另行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