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9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5号)。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5号)
一、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生产的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生产的黄酒(生产日期:2021-01-2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29日向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100001241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黄酒。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黄酒是嵊州市石璜星星酿造厂于2021年01月20日生产的,共1000kg。该批次黄酒已经全部销售完。厂家已启动了召回程序。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0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甘〔2021〕28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00元。2、罚款5080.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83.25元。
三、嵊州市七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小笼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七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小笼包(生产日期:2021-09-0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嵊州市七巧食品有限公司),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0月11日向嵊州市七巧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JS20210102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豆腐小笼包。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腐小笼包是嵊州市七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5日生产的,共3106只,其中900只包装成18袋销售,除损耗外其余2100只散装出售。上述不合格批次豆腐小笼包已销售完毕。厂家已经启动了召回程序。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豆腐小笼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拟将本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