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2021-12-10 14:2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image.png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于2014年2月27日生产的江津老白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江津老白干;抽样单编号:XC215110836027311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氰化物(以HCN计)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14年2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的江津老白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2014年2月27日所生产的江津老白干数量当事人已记不清楚,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3瓶,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出召回公告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因该批次产品全部进入消费终端且已消耗,销售记录不完善,导致无法召回。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原料进货查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江津老白干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生产记录。规范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在全区11个农贸 ...

  • 湖北省咸宁市以绿色为底色打造“一城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爱心企 ...

  •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长江盾构穿越工程 ...

  • 猪腰一家、赵记传承…广东省佛山市南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