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2021年第22期),涉及淮安市淮安区俊承美到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纯粮D3(浓酱兼香型酒)。
抽检基本情况
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7期)》,淮安市淮安区俊承美到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高粱白纯粮D3(浓酱兼香型酒)样品,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对于淮安市淮安区俊承美到家超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称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纯粮D3(浓酱兼香型酒)的行为,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且在被查处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罚款5000元。
生产环节。通告(2021年第57期)涉及淮安市淮安区俊承美到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纯粮D3(浓酱兼香型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在此之前通告(2021年第36期)也涉及淮安市涟水永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纯粮D3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两个通告中涉及的高粱白纯粮D3酒为同批次,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并案处理。
据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2021年第14期),对于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纯粮D3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高粱白纯粮D3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分类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检验机构 | 备注 |
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 | 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胡路81号 | 淮安区俊承美到家超市 | 淮安市淮安区易郡龙腾小区西大门103、104号门面 | 高粱白纯粮D3(浓酱兼香型酒) | 500mL+50mL/瓶、酒精度42%vol | 东湖 | 2020-04-01 | 酒精度||44.9%vol||41.0~43.0%vol | 酒类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