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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2021-12-08 18:3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1048的打手瓜子(烘炒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香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打手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9月24日向诸暨市香越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80210000115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香越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5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1035的南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阮市镇佳利炒货厂生产的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9月24日向诸暨市阮市镇佳利炒货厂直接送达了编号8021000011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未做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警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5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1143的山核桃味瓜子〈烘炒类〉、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1677的原味大瓜子〈烘炒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雄杰炒货厂生产的山核桃味瓜子〈烘炒类〉,原味大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9月27日、2021年11月02日向诸暨市雄杰炒货厂直接送达了编号802100001287、8021000016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雄杰炒货厂之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16箱召回的瓜子;二、没收违法所得310元;三、罚款65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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