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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12-08 10:37: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和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和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抽样编号为XC21441303596147045和抽样编号为XC2121010621980001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和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涉案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检验报告(NO:XC21441303596147045)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涉案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检验报告(NO:FSY20210808013)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和2021年9月26日对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上述两个批次检验报告所涉产品均为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生产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规格75克/盒)20箱(12盒/箱),成本价2.5元/盒,出厂价3元/盒,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涉案产品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生产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规格53克/支)18箱(40支/箱),成本价0.51元/支,出厂价0.65元/支,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涉案产品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68元,违法所得为100.8元。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88元,违法所得共计220.8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对于批次为2021年7月9日的桃気(蜜桃口味冰淇淋)(规格75克/盒)出现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销售给广州有林贸易有限公司后,广州有林贸易有限公司配送人员驾驶非冷藏车配送至惠州市优食栈食品有限公司,由于配送时时间为其店内销售高峰期,未能及时查验,致使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对于批次为2021年8月13日的红旗椰子灰(椰子口味雪糕)(规格53克/支)出现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销售给沈阳市铁西区兄弟速冻食品批发部后,由于沈阳市铁西区兄弟速冻食品批发部配送人员辛艳斌驾驶电动车非冷藏车配送至沈阳市铁西区金海艳便利店,造成冷链温度波动不符合标准,另由于配送时间为店内销售高峰期未能及时检查,致使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将该案件线索分别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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