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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龙潭区家家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08 10:3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对GC20220000002234991(国抽)2020-08-07批次不合格香辣金针菇、GC20220000002234992(国抽)2020-08-07批次不合格香辣杏鲍菇、GC20220000002235682(国抽)2020-08-14批次不合格达汇格瓦斯(碳酸饮料)、GC20220000002235681(国抽)2020-08-15批次不合格达汇老汽水、GC20220000002235681(国抽)2020-09-01批次不合格香辣杏鲍菇(腌渍食用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四平优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金针菇(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0-08-07),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四平优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杏鲍菇(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0-08-07),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达汇格瓦斯(碳酸饮料)(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0-08-14),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达汇老汽水(规格型号: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8-15),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四平优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杏鲍菇(腌渍食用菌)(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0-09-01),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0年10月23日将《检验报告》(No:SJC20202518、No:SJC20202522)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于2020年11月2日将《检验报告》(No:SJC20202759、No:SJC20202760、No:SJC20202831)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从吉林市昌邑区合祥食品经销部购入的2020年8月7日四平优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袋的“优晟源”牌香辣金针菇,进货25袋,进货价4.5元/袋,售价6元/袋,至案发,香辣金针菇售出20袋,剩余5袋;当事人购入与香辣金针菇同批次的香辣杏鲍菇25袋,进货价4.5元/袋,售价6元/袋,至案发,售出23袋,剩余2袋。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购入由四平优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生产的香辣杏鲍菇(腌渍食用菌)共计进货25袋。进货价4.5元/袋,售价6元/袋,至案发,已全部售出。以上食品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02元。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和9月22日两次从吉林市昌邑区合祥食品经销部购进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2020年8月14日生产的达汇葛瓦斯300瓶,进货价格0.8元/瓶,售价1元/瓶;于2020年9月8日从相同购货渠道购进相同厂家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的达汇牌老汽水200瓶,进货价格0.65元/瓶,售价1元/瓶。至案发,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30元。

当事人以上产品货值金额总计950元,违法所得232元。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

(二)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以上批次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索要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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