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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1期)

2021-12-03 16:55: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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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1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长利豆腐店经营不合格老豆腐处置情况,上述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金额为42元,截至日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供货商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1〕15654号。

南京市江宁区李志刚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蕉处置情况,上述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金额50元,截至日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供货商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1〕15545号。

南京市江宁区胡亮水产品销售中心经营不合格鲫鱼处置情况,上述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涉案产品11公斤,货值金额为239.8元。截至日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供货商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1〕15527号。

南京市江宁区沈柱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韭菜和青菜处置情况。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该经营户经营韭菜8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3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230号。

南京市江宁区潘二炒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湖北二阳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椒香味)和花椒锅巴(麻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花椒锅巴(椒香味)210盒,共计63公斤,货值1155元;已销售30盒,共计9公斤;库存180盒,共计54公斤。购进花椒锅巴(麻辣味)195盒,共计58.5公斤,货值1072.5元;已销售30盒,共计9公斤;库存165盒,共计49.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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