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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2021-11-16 15:5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宜宾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文县颐家银河超市大龙城生鲜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四川省级评价性抽检任务,在宜宾市兴文县颐家银河超市大龙城生鲜店抽检了1批次小米椒,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4104(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6-22)。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颐家银河超市大龙城生鲜店在2021年6月22日由该超市集配中心采购分配9.5kg小米椒到店销售,6月22日当天,该批次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现无库存,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小米椒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提供了该店的进出库台账,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小米椒为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

二、兴文县颐家银河超市龙腾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国家转移支付评价性抽检任务,在宜宾市兴文县颐家银河超市龙腾店抽检了1批次小米椒,抽样单编号:PJ21510000003935183(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6-23)。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颐家银河超市龙腾店在2021年6月23日由该超市集配中心采购分配14.5kg小米椒到店销售,6月23日当天,该批次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现无库存,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小米椒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提供了该店的进出库台账,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小米椒为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三、长宁县程祥云酒类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宜宾安宁酒厂生产的桑葚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4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转移地方)任务,在宜宾市长宁县程祥云酒类经营部抽检了1批次桑葚酒,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1313(规格型号:750mL/瓶,酒精度:16%vol;生产日期:2019-10-24)。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程祥云酒类经营部在宜宾安宁酒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桑葚酒共计6瓶,其中抽样4瓶,销售2瓶,库存0瓶。已售出的无人前来退货,没能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有:该规格批次桑葚酒为试制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标签标示酒精度与实际酒精度不一;管理上不严,将试生产产品流入了市场。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对长宁县程祥云酒类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0元。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安宁酒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桑葚酒60瓶,售出6瓶,余下的被酒厂人员自己食用。售出的6瓶未能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有:该规格批次桑葚酒为试制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标签标示酒精度与实际酒精度不一;管理上不严,将试生产产品流入了市场。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宜宾安宁酒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并处11000.00罚款。

四、长宁县云锦生活超市销售的荷包茄(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国家转移支付评价性抽检任务,在宜宾市长宁县云锦生活超市抽检了1批次荷包茄(茄子),抽样单编号:PJ21510000003933918(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6-03)。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云锦生活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荷包茄(茄子)共计8公斤,抽样2.81公斤,其余的已全部销售,库存0公斤,因售出的荷包茄(茄子)未做记录,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查验了进货方的资质材料,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中导致的。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长宁县云锦生活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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