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88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88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9期)》(2021年第222号)、《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8期)》(2021年第220号)、《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期)》(2021年第216号)、《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期)》(2021年第193号)、《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期)》(2021年第185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东莞市添华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优益可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图案+銀瓶嘴山泉,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1-07-19)和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图案+銀瓶嘴山泉,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1-07-20)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5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1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洗瓶工人安全意识不高,导致回收瓶清洗不干净。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清洗泉水池、粗滤罐、原水罐;更换滤芯;清洗瓶盖输送设备;加强对操作员工培训。
二、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包心王糕点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赫辉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包心王糕点(商标:凤岗九香+图案,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0)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20元;3.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11071号)
三、标称东莞市添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产品
鹤山市沙坪安财超市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添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商标:味之郎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0-12-13)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小麻花产品时,有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原始检验数据、检验报告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销售记录和货物运输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我局抽样检验的留样产品经检验合格。因未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储存方式不当以及运输过程车厢温度过高导致的。
四、标称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和戚风蛋糕产品
河源市源城区泰和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商标:品多轩,规格型号:115克/袋,生产日期:2021-05-05)和戚风蛋糕(商标:/,规格型号:115克/袋,生产日期:2021-05-04)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和戚风蛋糕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因未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或客户存储运输不当导致的。
五、标称东莞市优益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麻花(葱香味)产品
东莞市南城桂兴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优益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麻花(葱香味)(商标:优益可+图案,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1)产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罚款84000元;3.停产停业三天。《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092907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生产车间消毒不彻底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生产车间全面消毒;购进自动吸袋包装机进行产品自动包装;更换密度和稳定性好的薄膜。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