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锡林浩特市1家生产加工小作坊和2家食品流通超市,涉及3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锡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凉拌鲜粉(20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5日;抽样基数:10 袋。
样品名称:2、粉耗子(30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6日;抽样基数:10 袋。
样品名称:3、火锅炖粉(25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3日;抽样基数:10 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日因生产加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火锅炖粉、凉拌鲜粉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在同一年度出现两次,且同类产品在同一年度两次抽检均未合格,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视为情节严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吊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编号:DJ1525020522);2.经营者(季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厂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锡林浩特市贝子庙大街德克隆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凉拌鲜粉(20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5日;抽样基数:10 袋。
样品名称:2、粉耗子 (30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6日;抽样基数:10 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贝子庙大街德克隆超市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火锅炖粉(25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3日;抽样基数:10 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