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2号),涉及天津市河东区马勤田早点部(袁祖强)生产的不合格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DC21120102115332792,生产日期:2021年9月30日),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签收过《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告知书》,对于不得超量使用含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的情况已经知晓。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使用原料是面粉、水、食盐、潞河牌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上述原材料,制售了3公斤的油条,1公斤出售给检验机构,2公斤通过零售渠道售出,上述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修改后)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已经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进一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不得再超量使用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