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5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肖江强)
按照2021年浙江省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肖江强在绍兴县新纪元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摊位内销售的草虾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肖江强销售的草虾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9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肖江强销售的草虾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草虾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出恩诺沙星的含量为976ug/kg (标准值为≤100 ug/kg)。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8月9日晨,当事人以每公斤48元的价格从绍兴市大昌水产批发市场(具体姓名不详)购入草虾10公斤,合计购货款480元,而后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在绍兴县新纪元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自己的摊位内对外销售,至2021年8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草虾进行抽样时止,抽样基数为2.17公斤,抽样数量2.17公斤,无剩余,当事人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实际共销售10公斤,共计销售款600元,合计获利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当事人在绍兴县新纪元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的摊位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
3、检验报告一份(NO:2110921584);
4、现场笔录1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2021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
2021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1〕4251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所经营的水产商行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所经营的水产商行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中所指的小食杂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超限量的草虾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之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 11月2日向肖江强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1〕6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肖江强销售的草虾是从绍兴市大昌水产批发市场购进的,是销售单位,不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直接责任单位。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问题整改情况如下:
一、停止从绍兴大昌水产批发市购入草虾
二、加强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
三、严格筛选供货商,主动索证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