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南川区暖冬酒厂生产的白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重庆市南川区暖冬酒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产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36938),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1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0L,销售价格为20元/L,货值2400元。截至2021年6月28日,除抽检的2L外,剩余118L均未销售。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重庆特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重庆特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产品(抽样单编号:XC21330281308432191),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120袋(80g/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货值2184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发布召回通知。截至2021年8月11日,共计召回858袋。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南川区杨中酒厂生产的白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南川区杨中酒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产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119652601106)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月1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L,销售价格为16元/L,货值3200元。截至2021年7月29日,除抽检的2L外,剩余198L以实际为10元/L的价格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2.没收违法所得2012元;3.罚款1600元。
四、重庆市南川区婷怡家具经营部生产的白酒(高粱)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重庆市南川区婷怡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产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11965260111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L,销售价格为40元/L,货值1000元。截至2021年7月29日,除抽检的2L外,剩余23L均未销售。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没收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白酒23L;4.罚款500元。
五、南川区渝兴酿酒厂生产的白酒(高粱)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南川区渝兴酿酒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白酒(高粱)产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119652601093),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2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L ,销售价格为20元/L,货值1000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除抽检的2L外,剩余48L均未销售。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白酒96斤;3.罚款2000元。
六、南川区姜志飞高粱酒经营坊生产的白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南川区姜志飞高粱酒经营坊(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产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119652601109),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年4月1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2021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L ,销售价格为12元/L,货值360元。截至2021年7月30日,除抽检的2L外,剩余28L均未销售。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没收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白酒28L;4.罚款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