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太原市8家生产经营企业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对太原市迎泽区黄富杰面皮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迎泽区黄富杰面皮店经销的凉粉,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20日共购进凉粉3kg,1kg接受抽检,剩余2kg凉粉已在店内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应在生产环节。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无法追溯生产企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27元。
(二)对太原市鸿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鸿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的油糕,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20日共自制油糕4kg,抽检1kg,剩余3kg已全部在店内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自制油糕过程中超量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导致抽检不合格,该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51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096元。
(三)对山西楠楠裴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山西楠楠裴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自制的油条、油饼,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制作油条、油饼,该产品含硫酸铝铵,于2020年11月19日共和面5kg,当天将这5kg面制作成油条、油饼,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和面过程中超量添加使用食用明矾制作油条、油饼,导致不合格。该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30元。
(四)对太原市迎泽区杨记灌肠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迎泽区杨记灌肠店经销的担担面,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20日共购进担担面5kg,接受抽检1kg,剩余4kg担担面已在店内全部销售,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应在生产环节,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无法追溯生产企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共计4163元。
(五)对太原市迎泽区梅府牛肉香餐饮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迎泽区梅府牛肉香餐饮店经销的炸花生,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19日从太原市迎泽区徐治玲调味品店共购进炸花生5kg,接受抽检2kg,剩余3kg已全部在店内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炸花生的台账记录、相关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已对供货商太原市迎泽区徐治玲调味品店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对太原市晋源区田丰伟业便利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晋源区田丰伟业便利店经销的油炸型方便面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飞副食经销部购进油炸型方便面产品20件,规格为40袋/件,11月17日被抽检1件,其余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供货商太原市万柏林区小飞副食经销部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储运不当,对该供货商另案处理,生产企业由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置。因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弓记美食馆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万柏林区弓记美食馆经销的面皮,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17日共购进面皮8kg,接受抽检1kg,剩余7kg面皮已在店内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应在生产环节,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无法追溯生产企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160元。
(八)对太原市迎泽区联义农家拉面馆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迎泽区联义农家拉面馆经销的炸花生,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1月19日从太原市迎泽区徐治玲调味品店共购进炸花生6kg,接受抽检2kg,剩余4kg已全部在店内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炸花生的台账记录、相关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已对供货商太原市迎泽区徐治玲调味品店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