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太原市5家生产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对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熙园餐厅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熙园餐厅采购的2020年10月8日的粉丝粉条(中宽粉条),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当事人查看抽样照片,确定该产品为土豆粉而非粉丝粉条(中宽粉条),现场未见该批次的土豆粉,当事人可提供产品的台账记录、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当天共购进土豆粉1kg,抽检1kg,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因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者太原市尖草坪区晋同食品加工部(已注销《营业执照》),无法联系到该企业负责人,所以无法查明该产品具体不合格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红龙炸鸡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万柏林区红龙炸鸡店采购的煎炸油(鸡肉)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当天共购进玉象大豆油1桶(煎炸油),用于煎炸鸡肉,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鸡肉)可能是生产环节或者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无法追根溯源。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10元。
(三)对山西众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山西众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的花生及其制品(花生碎)产品,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10月1日共购进花生碎3kg,抽检1kg,其余花生碎已作为火锅原料免费提供给客人。经排查,不合格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5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24元。
(四)对太原市小店区开口福小吃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小店区开口福小吃店于2020年11月14日自制的油条、油饼,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制作油条、油饼,该产品含硫酸铝铵(无水物),于2020年11月13日共和面5kg,11月14日将这5kg面制作成油条和油饼,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和面过程中超量添加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制作油条、油饼,导致不合格。该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50元。
(五)对太原市小店区今朝小龙坎老鹰茶火锅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太原市小店区今朝小龙坎老鹰茶火锅店加工的花生及其制品(油炸花生米),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2020年9月2日从文达粮油调味经销部购进的花生,2020年9月4日加工的2.5kg油炸花生米已售完。经排查,不合格是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5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