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
按照2021年浙江省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于2021年7月8日对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生产的绍兴梅干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生产的绍兴梅干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彭墩村欣悦小区223号海宁市袁花镇恒品斋副食品店所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的“绍兴梅干菜”(商标:田大伯;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的食品(以下简称“该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8月23日,省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彭墩村欣悦小区223号海宁市袁花镇恒品斋副食品店所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的“绍兴梅干菜”(商标:田大伯;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的食品(以下简称“该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2021年8月4日将编号为:NO:802100000623《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8月23日,省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1年9月16日将编号为NO:2110923297《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9月22日开始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从杭州萧山益农朱云华农户处购进了15公斤梅干菜,于2021年7月4日用上述15公斤原料生产了12公斤成品绍兴梅干菜。于2021年7月5日将12公斤绍兴梅干菜(规格:250g/袋,1箱24袋,共计2箱48袋)卖给了海宁市袁花镇恒品斋副食品店。
2021年7月8日,省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彭墩村欣悦小区223号海宁市袁花镇恒品斋副食品店所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的“绍兴梅干菜”(商标:田大伯;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的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根据宁波海关技术中心2021年8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NO:802100000623《检验报告》,该批次食品检验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6.30mg/kg,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8月23日,省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该批次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2110923297《检验报告》,该批次食品检测项目铅(以Pb计)检测结果6.33mg/kg,判定依据为: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绍兴梅干菜”(商标:田大伯;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4日)销售价为20元/公斤,按销售价计案值为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对“该批次食品”进行了出厂检验,未保留样品。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四、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依法主动停止生产,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出2个问题原因:1、采购把关不严;2、未按规定实施好出厂检验控制要求。企业针对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严格把控进货原料:(1)、做好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按照“三统一”要求记录采购情况。(2)、不定期对所采购的原料送检,对原料食品检测项目铅(以Pb计)进行检测。2、按规定实施好检验控制要求。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规范做好检验留样。
富盛市场监管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检查现场发现企业已针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