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号),涉及嵊州市沃北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沃北蔬菜经营部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07-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4日向嵊州市沃北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1JF0702274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芹菜。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是嵊州市沃北蔬菜经营部于2021年7月2日在嵊州市鹿山街道王斌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7.4斤,购进价为3元/斤,总价共22.2元,实际支付22元。上述不合格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等原因,无法召回。
根据标准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显示,辛硫磷在允许使用范围内最小限值为是0.05mg/kg,而上述芹菜检验报告中辛硫磷实测值为0.166mg/kg。根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二、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一)对于《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者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