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号),涉及嵊州市馨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馨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07-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4日向嵊州市馨森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1JF0702273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芹菜。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当事人陈述称是于2021年7月1日从嵊州市良兵蔬菜批发部处购进的,共1箱约10kg,进价为50元/箱。但是由于当事人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不到位,该检验不合格的芹菜来源暂时无法认定。上述不合格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等原因,无法召回。
根据标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辛硫磷在允许使用范围内最大限值为0.05mg/kg,而芹菜的检验报告中辛硫磷的检测结果为0.254mg/kg。根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二、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一)对于《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者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的规定,当事人嵊州市馨森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