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号),涉及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绍兴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绍兴黄酒(生产日期:2021-02-2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10日向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1)GHY-D42937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绍兴黄酒。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绍兴黄酒是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生产的,共600瓶,销售价每瓶1.5元,货值金额为900元。上述不合格绍兴黄酒除被抽样样品外于2021年3月3日全部销售给了金樽酒业。绍兴市圣御山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书》,经销商表示已将上述不合格黄酒全部销售给零售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处罚[2021]41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黄酒,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15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