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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期)

2021-10-15 10:34: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期),涉及舟山市新城吧师食品店使用的AD钙奶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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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十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AD钙奶饮品,现将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385的不合格AD钙奶饮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体育路182号、184号的舟山市新城吧师食品店使用的AD钙奶饮品,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1732-2008《含乳饮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2020年5月15日起当事人经核准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体育路182号、18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6月5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金华市某乳业有限公司以51元/箱(10.2元/千克)的价格购入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AD钙奶饮品1箱(5千克/箱),共计5千克,支付进货款51元,后以20元/千克的价格待售。2021年8月9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上述AD钙奶饮品5千克已全部售出(含抽样数量4.15千克),故其当事人经营上述AD钙奶饮品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49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AD钙奶饮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伍仟)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伍仟)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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