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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文昌鸡)核查处置情况

2021-09-27 14:5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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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口龙华黄娟光鸡光鸭摊经营的文昌鸡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对海口龙华黄娟光鸡光鸭摊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停止购进和销售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的不合格文昌鸡,发布召回公告,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交整改报。

(二)海口龙华黄娟光鸡光鸭摊已经停止购进和销售不合格文昌鸡,该摊位于2021年6月24日从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与中山南路延长线交汇处南侧椰海综合批发市场家禽区17号商铺经营者王斯摇(联系方式为13627558358)处购进10只(活鸡)共18.75公斤,宰杀过后(光鸡)18.5公斤,购进单价为19.2元/公斤,进货价共计360元。当事人于当天销售10只(其中抽检4只,销售6只)文昌鸡,共销售文昌鸡(光鸡)18.5公斤,销售单价为30元/公斤,销售收入555元,违法所得195元。2021年7月23日,该摊位在其摊位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文昌鸡进行了召回,张贴召回公告后无顾客进行退货,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文昌鸡。

(三)海口龙华黄娟光鸡光鸭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文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摊位初次违法,已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文昌鸡并对其实施了召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了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摊位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摊位不知道所采购的文昌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我局已督促海口龙华黄娟光鸡光鸭摊将问题文昌鸡进行了召回。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1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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