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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9号)

2021-09-13 17:06: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3日,湖南湘乡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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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9号)

2021年6月及7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乡东山国际店经营的本地茄子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恒盛优品生活超市东方巴黎店经营的小米椒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领取到湖南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AFSQB060277001C后,立即确定我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予以了召回。经查实,该批原味瓜子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生产的,保质期8个月,共生产了5件(共50包),并于2021年3月20日全部销售给醴陵市大障镇家多福食品商店,销售价为:52元/件,合计260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对上述已经销售的食品全部召回(除抽检8包,召回42包),召回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并当场以现金的方式将之前的全部货款260元退还了醴陵市大障镇家多福食品商店,无获利。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其情形基本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本地茄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领取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乡东山国际店销售的本地茄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湘 ZX(检)(2021)第〔0735036〕号后,立即确定我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该批本地茄子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从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塞下村杨家老屋组蔬菜生产基地购进的,购进了10千克,购进价格为4.63元/千克,购进金额为46.3元,以打特价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99元/千克,销售了9.98千克,损耗0.02千克,销售金额为39.82元,没有利润,除去耗损,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小米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领取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恒盛优品生活超市东方巴黎店销售的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湘 ZX(检)(2021)第〔0753020〕号后,立即确定我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该批小米椒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从湘潭市湘大新路瑞丰农产品批发市场百农汇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7.5千克/件),购进价格为38元/件,购进金额为76元。销售价为7.96元/千克,销售了14.9千克,损耗0.1千克,销售金额为,118.6元,利润是42.6元。除去耗损,无库存。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经销商及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2.6元;罚款2000元,合计人民币2042.6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6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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