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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鲜面条)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27 17:50: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7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刊登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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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1086 鲜面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1086;产品名称:鲜面条;购进日期:2021-05-1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好润便利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6日对当事人李白军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鲜面条销售,其余同批次鲜面条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面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是11.92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的情形,根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台中法[2018]35号)《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罚款10000元。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罚款10000元。(温市监处〔2021〕1371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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