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7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洋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根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DC21330900300531992的香干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嵊泗县洋山镇海的味道餐饮店经营的香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294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2021年7月7日,我局对嵊泗县洋山镇海的味道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1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用于抽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溯源信息,对该批次香干生产单位同类产品进行再次抽检,结果显示为合格,已要求生产单位强化加工过程风险控制。该餐饮单位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相关票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