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5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一、关于对王李子销售的香蕉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DC21331000005131796;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5月24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王李子;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新桥头村农贸市场临时疏导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1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1JF0528112)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香蕉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向詹仁龙(临海市梓朋果业商行)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香蕉,共计购进5箱(每箱7.5kg),购进价格为40元/箱(2.7元/斤),售出价格为4元/斤。截至我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经全部售完(包括销售给抽样人员的部分),销售总额为300元,全部售出获利100元。
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进货时向临海市梓朋果业商行进行索证索票,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香蕉是不合格产品;
由于当事人将该抽检批次香蕉销售给散户,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检,检验项目吡虫啉单项判定不合格,属于农药残留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商品时已对供货者资质进行查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吡虫啉用于属农药,用于农产品结果期的病虫防治。当事人在销售环节无需再对香蕉做放病虫处理。但由于当事人售出的香蕉都是卖给散户,无法追溯到顾客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