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根据市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DC21330900300831038的黄鱼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欣和农贸市场个体经营户刘富军销售的黄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314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6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3公斤,货值180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当事人刘富军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黄鱼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适中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