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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切吐司面包、乌鸡等食品不合格 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18 18:0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CZ2020010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1期、第22期、第24期和第31期),涉及我市8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宜兴市诚则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环科园闽龙兴食品厂生产的半切吐司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1期)涉及无锡市宜兴市诚则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环科园闽龙兴食品厂生产的半切吐司面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1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生产环节)。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兴环科园闽龙兴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5箱,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未对员工就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有效全面的培训,导致在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80000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宜兴市诚则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企业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0元。

二、无锡合利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2期)涉及无锡合利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25),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初检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合利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从江苏立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已无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000元。

三、标称江苏品和唯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调味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2期)涉及标称江苏品和唯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调味酱(规格型号:200g/瓶;生产日期:2020-03-2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初检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品和唯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72瓶,现已无库存。经核实食品不合格原因是工人在操作时未按配料表投放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1.37元;罚款50000元。

四、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吉麦隆百货连锁加盟超市销售的木糖醇蔬菜大饼(芹菜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4期)涉及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吉麦隆百货连锁加盟超市销售的木糖醇蔬菜大饼(芹菜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吉麦隆百货连锁加盟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0公斤,销售28.3公斤,退回生产商31.7公斤。经核实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新光分公司销售天啦有黑米(黑米蒸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4期)涉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新光分公司销售天啦有黑米(黑米蒸蛋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16),纳他霉素、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新光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现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5.2元,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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